近日,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,以被告人周某、彭某、潘某犯诈骗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、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三个月,并分别判处罚金二万元。 法院审理查明,2017年4月初,被告人周某、彭某、潘某和晏某(另案处理),决定寻找传销组织进行敲诈,经过目标搜寻,最终锁定一家传销组织。4月15日晚上10点半左右,周某等四人进入屋内,假冒便衣警察查处传销活动,在屋内翻找、搜集传销资料,要求被害人唐某等并提供上线联系方式,期间,因三被害人不予配合,周某等四人便对三被害人进行口头威胁及殴打,随后周某通过唐某联系上了传销组织老板,要求对方交出16万元的私了费用。凌晨3时许,周某等四人让三被害人回到唐某房间,并继续与传销组织老板协商,周某提出5万元了结此事未果;凌晨4时许,周某四人离开,为防止被害人报警,周某将被害人放于桌上的5部手机带走并将其中一部弃,随后,四人驾车逃离。案发后,丢弃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唐某。经鉴定,被周某拿走的唐某的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760元。 法院认为,被告人周某、彭某、潘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,强行索取财物5万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周某、彭某、潘某已着手实施犯罪,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,系犯罪未遂,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。三被告人归案后,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且当庭自愿认罪。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彭某、潘某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。遂作出如上判决。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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