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 李蒙: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
传销案件中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立功?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首创的刑罚裁量制度,脱胎于古代战时军功制度,早在秦朝时就通过判例方式予以确立,一直沿用至今。但是,什么是立功?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立功?为何立功请求不被采纳?上述问题,本文将借助一系列案例进行说明。 一、什么是立功 要想了解立功,我们首先要认识立功的概念和立功在刑法体系中的规定。
(一)立功的概念与规定
立功,是指犯罪人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,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。
《刑法》第六十八条: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 对此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进一步释明: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包括:
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,经查证属实;
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,经查证属实;
阻止他人犯罪活动;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(包括同案犯);
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,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。
简言之,立功就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在到案后做出的对于社会有利的特定行为,包括揭发犯罪、阻止他人犯罪、协助抓捕等,为了奖励这种立功行为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 (二)立功的类型 由上述的概念和规定,我们可以得知,按照行为模式,立功可以分为揭发犯罪型、提供线索型、阻止犯罪型、协助缉捕型和其他有利型。按照行为效果,立功又可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。
1.揭发犯罪型,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,或者揭发检举同案犯的其他犯罪行为,要求:
2.提供线索型,当事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,经查证属实的行为,要求:
3.阻止犯罪型,是指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行为,要求:
4.协助缉捕型,是指协助办案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,具体包括:
5.其他有利型,当事人所做行为表现并不符合上述四种立功情形时,但同时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贡献的,应当被认定为其他立功。实践中参照《刑法》第七十八条对刑罚执行期间的立功表现,具体表现有:发明创造型、见义勇为型、维护社会稳定型。
二、传销案件中的具体立功情形
立功作为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,在具体案件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,根据办案经验总结得出,以下几种情形,在传销案件中可能被作为立功予以认定。
(一)规劝同案犯自首
在传销案件中,因为其属于组织犯罪,当事人众多且到案时间大多不一致,经常会出现先到案当事人规劝同案犯自首的情况,规劝同案犯自首并不属于明文规定的立功情形。
不过通常认为:协助抓捕同案犯都可以构成立功,那么相对来说规劝同案犯自首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、确保了同案犯的认罪服法,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,也应当构成立功。
实践中确实也有很多案例对这种情况构成立功予以了认定:
1.(2021)鲁1403刑初97号判决书:
2.(2020)桂0503刑初66号判决书:
3.(2020)苏0812刑初第503号判决书:
因此可知,在传销案件中,当事人到案后,规劝同案犯自首,符合立功制度设立的初衷,应按立功处理。
(二)协助抓捕同案犯
司法实践中,传销案件当事人提供同案犯的信息,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形式多样且普遍,对此是否一概认定为“协助抓捕认定为立功”则不尽相同。下列传销案件当事人均因协助抓捕同案犯而被认定为立功:
1.(2020)兵9001刑初138号判决书:
2. (2020)川1323刑初39号判决书:
值得注意的是,协助抓捕同案犯的形式有很多,有一些形式则只被办案机关认定为如实供述,而不认定为立功,比如:
1.(2020)鲁0784刑初637号判决书:
2.(2015)东刑初字第01212号判决书:
本文认为,在传销案件中,对于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,当然不能宽泛无边,但也不能失之过严。只要能够得出:“正是有了被告人的协助,公安机关才能顺利抓获同案犯”这样的判断就应该肯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。 (三)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,经查证属实 这是一种常见的立功类型,因此在传销案件中也并不鲜见。 如 (2019)川1623刑初293号判决书: 被告人W某向办案机关举报其他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。 法院认为:被告人W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,是立功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 这里具有争议的一种情况是: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是否构成立功? 本文认为,追诉时效不应影响立功的认定。这种情况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一种情形: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,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、不起诉、终止审理的,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。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,法院可能以举报的犯罪事实被办案机关以“证据不清、事实不足”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,因此不属于“经查证属实”的情形而否定当事人存在立功。 (四)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
这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立功形式,在传销案件中也会时常发生。
如(2015)长中刑二终字第01230号判决书:
被告人L某甲提供重要线索,使得公安机关得以侦破L某、X某、H某、X1某、M某开设赌场刑事案件。
法院认为:被告人L某甲有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,业经查证属实,可以减轻处罚。
(五)其他有利型 其他有利型立功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极为严格,因此,在传销案件中,适用“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”进而认定立功的案件也较为罕见。
在(2019)鲁0406刑初98号判决书中: 法院认定,J某委托案外人停止收取代理费、继续向原代理人发货,维护了和会稳定,避免了群体性不良事件的发生,社会危害性持续减少。该行为属于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,构成立功。
对于这种类型,因其属于兜底条款中的兜底解释,所以司法机关在认定时极为严苛,详情可见随后发表的系列文《传销案发后,当事人停止收款、继续发货构成立功吗?》的论述。
三、结语 正如周光权教授的《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》一文中所言:立功的成立范围在近年来有所限缩……越是晚近的司法解释文件,越对哪些情形不能成立立功做出明确限定。司法实践中对于立功也呈现出限制认定的趋势: 对于当事人揭发、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,有可能以所揭发犯罪与本案有关(如属于上下游犯罪)而不认定为立功,也有可能以属于如实供述而不认定为立功,还有可能以没有证据证实、没有查证属实而不认定为立功; 对于当事人提供线索型的立功,则可能以线索不具有重要性(如仅提供被检举人居住地址,未提供具体犯罪事实)而不认定为立功; 对于当事人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的立功,则普遍以属于如实供述而非协助抓捕,或者其行为对于协助抓捕的行为没有起到作用来否定立功的认定。 对于其他有利型立功的认定,则更是十分严格。如以当事人行为属于认罪、悔罪表现或者当事人行为系配合侦查行为而否定当事人的立功行为。 对于传销案件的办理而言,一个立功情节,有时可以降档处罚,有时可以从轻处罚,有时则对于是否可以适用缓刑具有决定性意义,有时甚至可以免除处罚,作用重大,意义非凡,足以改变当事人的命运。对于案件中可能存在争议的立功行为,刑辩律师不可忽视立功之辩,要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情节,最大化地维护其合法权益。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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